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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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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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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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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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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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的申报程序和使用管理,根据《杭州市大学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市委办发〔2013〕84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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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创业资金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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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每年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项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在市区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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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资助对象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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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对象为在杭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后五年内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为2005年及以后,从毕业证书的签发之日算起)以本人名义在杭州市区范围内〔为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高新区(滨江)范围内,下同〕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以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为准),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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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当年度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类发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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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学生在杭创办企业,必须由大学生担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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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杭普通高校在校生申请创业资助资金的,必须持有在校期间接受孵化的证明,并且是在杭州市区落地转化的创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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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参加杭州市政府主办的大学生创业大赛并获奖的创业项目及选拔列入“杭州市杰出创业人才培育计划”培育对象的创业大学生,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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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资助种类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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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资助包括商业贷款贴息和项目无偿资助两种,申请人可根据自身创业要求自行选择商业贷款贴息或项目无偿资助并提出申请。商业贷款贴息或项目无偿资助不能重复申请,且商业贷款贴息五年内(以毕业证书签发日期为准)只能享受一次,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项目无偿资助五年内只能享受一次。已获得市、区财政性科技经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动漫业发展等方面专项资金(经费)项目资助的在校生或毕业生,不得重复申请本办法实施的创业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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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贷款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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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获得银行商业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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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贷款应用于生产经营相关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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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50%贴息,最高额度为5万元。付息后,凭利息支付凭证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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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无偿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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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有具体的创业项目并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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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潜在经济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团队结构等,择优选择资助对象,确定资助等级与金额,重点资助科技成果转化、科技研发和文化创意类的创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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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无偿资助分为六个等级: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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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目无偿资助用于经营成本、研发成本等实施项目的相关费用,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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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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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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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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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学生法定代表人和出资大学生股东的身份、户籍、学历(在校生提供校方出具的在校证明及在校接受项目孵化证明)、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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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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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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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和工商部门确认的自然人投资情况证明(原件)验资报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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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产品订单(销售)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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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就业人员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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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专利证书知识产权获得证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等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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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申请商业贷款贴息的还须提供贷款合同。申请项目无偿资助的还须提供商业计划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公司章程、出资证明等,其中申请15万元、20万元无偿资助的项目,由创业导师或风投、创投机构及相关企业推荐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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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商业贷款贴息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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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申请人向市人才服务局或所属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市级企业向市人才服务局申请,区级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向所属区人力社保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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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市人才服务局或所属区人力社保局受理并进行初审后在每季度的第3个月25日前上报市人力社保局。由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和相关区人力社保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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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示。经审核通过的拟资助对象和贴息金额由市人力社保局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进行公示,由受理部门在拟资助对象的单位或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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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核准。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发放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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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拨付。根据核准通知书和申请人提供的商业贷款付息凭证,经市委人才办审核,由市财政局和区财政局对商业贷款贴息进行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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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项目无偿资助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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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申请人向市人才服务局或所属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市级企业向市人才服务局申请,区级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向所属区人力社保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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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市人才服务局或所属区人力社保局受理并进行初审后在每季度的第3个月25日前上报市人力社保局(区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对大学生创业资助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经实地考察并共同签署初审意见后,将申报材料上报市人力社保局),由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和相关区人力社保局对申请人及其申报项目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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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评审。对审核通过的申报项目,由市人力社保局和财政局等部门按创新能力、科技含量、市场前景、经济和社会效益、商业模式、创业团队、税利等要素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一般每季度组织一次,本季度第一月评审上季度受理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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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示。经评审通过的拟资助对象和资助金额由市人力社保局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进行公示,由受理部门在拟资助对象的单位或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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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核准。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发放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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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拨付。根据核准通知书,经市委人才办审核,由市财政局对项目资助资金分两期拨付到区财政局,首期支付70%;其余部分资金根据项目进展程度,并对首期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或审计后再予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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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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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企业的贴息和项目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拨付;区级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贴息和项目资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贴息和项目资助资金应在市创业资助资金核准通知下达后1个月内到位。大学生创业企业注册后变更地址的,资助资金涉及不同城区的,按其变更后的纳税地落实资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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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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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负责创业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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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须按要求准确如实填写,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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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助对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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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获得的创业资金加强或完善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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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获得项目无偿资助的,自每期资金拨付之日起半年内应向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区级企业向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递交资金使用情况的财务报告和项目运行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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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接受有关部门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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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学生创业企业获得资助的两年内(以资助文件印发之日算起)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变更股权后不符合大学生创业资助条件的,不再享受资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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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举报投诉的大学生创业企业资助项目,资助资金暂缓下拨,待调查清楚后确定,已经拨付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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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资助对象须诚实创业,遵纪守法,如采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创业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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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负责创业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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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创业资金属贷款贴息和专项经费补助,按《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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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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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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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关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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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办法自2014年2月15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人才〔2009〕1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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