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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活动
协会章程

杭州市电子商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杭州市电子商务协会,英文全称:

Hangzhou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缩写HZECA,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杭州市范围内从事电子商务研究开发、应用等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合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为会员服务,加强交流和合作,在政府和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杭州市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姑山路29号颐高创业大厦120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对政府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规划、政策、法规、标准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推动贯彻和实施。

(二)促进“行规行约”的建立和完善,提倡自律和公平竞争,维护会员的正当利益,反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

(三)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预测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

(四)广泛开展电子商务学术交流;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知识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总结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介绍先进典型。

(五)经有关部门批准,加强国内外城市的合作与交流,组织国内外电子商务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销,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

(六) 促进城市间合作,共同推广发展电子商务新技术的应用,为跨城市发展电子商务牵线搭桥。

(七)承担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电子商务业务和课题研讨,协助企业提高产品、服务质量,积极参加有关电子商务产品、认证及质量监督活动,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

(八)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电子商务书刊、声像资料。

(九)完成政府管理部门或会员交由协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凡在杭州市辖范围内从事电子商务研究、现代物流技术研究、电子商务规划及标准化研究、软件研究、开发、销售、服务和系统集成以及从事信息化事业的企业和单位,均可申请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电子商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具体入会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其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地位,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经营,侵害其他会员或者其他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制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4年。每1年(最长不超过一届)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及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超过70人的,必须设立常务理事会;低于50人,不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年【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个月【至少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电子商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牵头处理本协会重要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协会日常经费管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监事  1 名(社团可根据情况选择固定人数或者人数区间)。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支持委派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业务管理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每   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最多6个月】。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适用于设监事会的社团】

第三十七条 监事可以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或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三十八条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五条 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六条 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七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八条 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九条 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条 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一条 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0年08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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