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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开展浙江省电子商务服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9-17

 


各市商务局(贸易局、贸粮局),义乌市商务局: 

     为认真贯彻《浙江省电子商务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浙政发〔2012〕4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24号)精神,加快发展电子商务服务业,形成涵盖电子商务企业、应用企业、服务企业、第三方平台和相关配套支撑等环节完整的电子商务产业体系,我厅在前期开展省重点电子商务企业、平台和园区认定工作的基础上,拟认定一批省级电子商务服务示范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注册地在浙江省境内,主营范围包括电子商务软件开发、平台建设、网络代运营、市场推广等电子商务服务企业。

二、基本条件

    申报浙江省电子商务服务示范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注册时间在2011年8月1日之前;

(二)企业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2010年以后注册,发展趋势良好的企业,营业额可适当放宽);

(三)企业建立完整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拥有专业的人才队伍,拥有健全的服务保障体系;

(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或者成熟的运营模式,能够为我省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

(五)与阿里巴巴、淘宝网、拍拍网等国内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建立良好合作关系,能够为中小企业入驻平台提供便捷的服务;

(六)企业依法进行纳税,近三年来没有发生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报材料

      申报浙江省电子商务服务示范企业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浙江省电子商务服务示范企业申请书(附件一);

(二)浙江省电子商务服务示范企业申请表(附件二);

(三)企业基本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其他相关证件;

(四)2011年度会计核算报表;

(五)与知名第三方平台合作证明材料;

(六)企业核心技术或运营模式的介绍材料;

(七)企业已经建立的各项制度;

(八)其他相关材料。

四、认定程序

     符合以上条件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商务厅(电子商务处)。省商务厅将组织专家对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审定,拟确定10-20家作为首批浙江省电子商务服务业示范企业,纳入重点培育的电子商务企业范围,由省商务厅授牌并对外公布。

      请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择优推荐1-2家企业(杭州市可多推荐几家),并于9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含电子版)报省商务厅电子商务处,逾期将不予受理。

联系人:商务厅电子商务处  彭玉波

电  话:0571-87056297     

传  真:0571-87057547

电子邮箱:pengyubo@zcom.gov.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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