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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首批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县(市、区)创建单位的公示发布时间:2013-06-18
根据《浙江省商务厅和浙江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开展浙江省电子商务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3〕49号)要求,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主申报,各市人民政府和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经由商务、财政、建设、国税、地税、质监等部门召开的认定工作会议审议,综合考虑申报地区电子商务发展的整体规模、管理机制、配套政策、发展规划和示范效应等因素,拟确定江干区、余姚市、海宁市、绍兴县、金东区、义乌市、遂昌县等7个县(市、区)为首批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县(市、区)创建单位。
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3年6月17日-23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间与省商务厅电子商务处联系。 联系电话:0571-87056297。 浙江省商务厅 2013年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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